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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与安庆市迎江区博奇文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与安庆市迎江区博奇文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安庆市迎江区博奇文体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16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桃城区赵圈镇李店村。

投资人:张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博奇文体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201号5幢3室。

经营者:王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博奇文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并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及撤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撤回对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博奇文体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陈澜竞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江 远 书 记 员 刘 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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