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503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广利来蛋糕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东街1186号。
经营者:张海红,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广利来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