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981号原告:北京宏途赶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政,北京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山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吟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途赶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山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宏途赶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北京宏途赶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宏途赶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宏途赶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