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149号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D座3层163。
法定代表人:邢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乡县二龙山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署右街玄武门A7。
法定代表人:陈书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二龙山风景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二龙山风景区有限公司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