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22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乐华美购物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对面。
经营者:许庆勃。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乐华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175元,退还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