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91号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八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越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微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辰霈,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八唯贸易有限公司、微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