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22-4626号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曾杰摩配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曾英杰,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曾杰摩配商行侵害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五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