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707号原告: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白马路段377号四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三路1093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相凯,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雯,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