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8336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446977XJ。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