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26号原告:陈琼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裕华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洪。
原告陈琼华与被告汕头市裕华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陈琼华于开庭前以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汕头市裕华内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琼华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琼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陈琼华负担。
陈琼华已预缴13800元,本院退回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