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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琼华与汕头市裕华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626号
案件名称陈琼华与汕头市裕华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琼华;汕头市裕华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26号原告:陈琼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裕华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洪。

原告陈琼华与被告汕头市裕华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陈琼华于开庭前以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汕头市裕华内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琼华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琼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陈琼华负担。

陈琼华已预缴13800元,本院退回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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