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373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华平文具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新城区同富路***号。
经营者:姜艮保。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碣华平文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