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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麻涌红房子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1民初300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麻涌红房子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麻涌红房子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300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麻涌红房子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欧涌工业区市场内侧。

经营者:徐红,女,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麻涌红房子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以有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莞市麻涌红房子鞋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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