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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曹县孙老家镇多宝利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7民初49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曹县孙老家镇多宝利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曹县孙老家镇多宝利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4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孙老家镇多宝利购物广场,经营者袁启建,经营场所山东省曹县孙老家镇西村。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曹县孙老家镇多宝利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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