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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红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3民初43号
案件名称43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红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红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4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上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小华。

被告: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红河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黄河路与西湖路交汇处。

负责人:孙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亮,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红河店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三六零大药房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红河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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