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839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注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一经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