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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兴科电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8民初35号
案件名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兴科电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滦平县滦平镇兴科电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民初3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兴科电脑商店。

负责人:郭继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兴科电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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