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1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晨飞名烟名酒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胜利路南段隆盛华庭第*套门面房1间。
经营者:王肖飞。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晨飞名烟名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