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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与王宝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879号
案件名称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与王宝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王宝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879号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住所地: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肋滨町3丁目6番9号(6-9,WAKINOHAMA-CHO3-CHOME,CHUO-KU,KOBE-SHI,HYOGOJAPAN)。

法定代表人:木滑和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凤,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诉被告王宝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于2018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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