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114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雄,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宏鑫食杂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西路**号。
经营者:秦萍,女,195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鸿达,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宏鑫食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