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03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23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徐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宣,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雅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雁峰双衡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肖家山17号。
经营者:彭应清。
被告:朱小海,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佛山市林德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伴仙岗大道工业区15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龙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龙刚,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鹏,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凡,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双衡建材经营部、朱小海、佛山市林德纳建材有限公司、龙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因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双衡建材经营部、朱小海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林德纳建材有限公司、龙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林德纳建材有限公司、龙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林德纳建材有限公司、龙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