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区鼎盛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
经营者:杜召路。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豫区鼎盛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豫区鼎盛五金标准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豫区鼎盛五金标准件经营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