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72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英之杰水暖卫浴店,经营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凤凰街道办事处光明路北段路西(明城风情商业街*号楼**号商铺)。
经营者:李英,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英之杰水暖卫浴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和解款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