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516号原告:魏海芳,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2幢E楼一层157室。
法定代表人:张向聪。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魏海芳与被告欧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魏海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海芳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