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0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仙游县鲤城海讯通信移动专营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东路***号。
经营者:林立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海讯通信移动专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