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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吕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01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吕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吕锐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0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吕锐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号万达广场永辉店G328031。

经营者:吕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吕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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