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55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穆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
法定代表人:穆秋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穆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