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91民初380号原告:陈永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解放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庆麻辣烫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孝庆,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霞诉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庆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肖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向文、汤方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