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7613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玲,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邓玉兰食品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接到早谷塘小区*期*栋*楼***号。
经营者:邓玉兰,女,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住邵东县,被告: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华蓉广场N单元1023房。
法定代表人:刘惠英。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邓玉兰食品店(经营者:邓玉兰)、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佑珍、常双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舒放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深��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邓玉兰食品店(经营者:邓玉兰)、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邓玉兰食品店(经营者:邓玉兰)、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