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19号原告:武汉华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时代广场A座2601室。
法定代表人:库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霄,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旋律,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枫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街101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华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枫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立案。
原告武汉华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华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7.02元,减半收取计1713.51元,由武汉华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