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2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岗区国亿生鲜超市石道街店,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
经营者刘德全。
委托代理人王惠娟,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岗区国亿生鲜超市石道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