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民初38号原告:台州市路桥维极雅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人峰社区新安南街13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丹,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兵芹,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台州市路桥维极雅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兵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台州市路桥维极雅箱包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市路桥维极雅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