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69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检女,女,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涂兴华,男,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检女、涂兴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