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32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龙泉张瑞五金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文昌路**号。
经营者:孙浩浩,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岗子街雷家胡同**号,身份证号:370481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慎伟、郭方昌,滕州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龙泉张瑞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l7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