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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米罗五金加工厂、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20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长安米罗五金加工厂、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长安米罗五金加工厂,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米罗五金加工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民二路*号*楼。

经营者:崔武刚,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上横朗工业区百富利工业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岳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翔,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长安米罗五金加工厂(下称长安米罗厂)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天一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为:ZL201630123795.5“花瓶(平安纳福)”。

天一坊公司指控长安米罗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天一坊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显示,长安米罗厂涉嫌在位于东莞市的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即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东莞市,且长安米罗厂所在地也在东莞市,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长安米罗厂以其经营者户籍地在陕西省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长安米罗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长安米罗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

从本案天一坊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证据清单可以看出,其是将长安米罗厂等同于该厂的经营者崔武刚,故本案应由经营者崔武刚的经常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甘河镇所在地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恰当。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天一坊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莞南华第011526号公证书显示,其在东莞市购买到涉嫌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东莞市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长安米罗厂提出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长安米罗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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