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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宜兴市永胜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申969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宜兴市永胜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兴市永胜网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申9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兴市永胜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期**栋***号。

法定代表人:靳建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轴承集���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宜兴市永胜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胜公司申请再审称,永胜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经营,经营品类为钢丝网,从未销售过任何品牌、型号或规格的轴承。

永胜公司早在2015年年初就已搬离宜兴市五金市场一期6栋8085号店铺,后来经营者没有更换门头,在名片上冒充永胜公司信息,与永胜公司无关,永胜公司不认识武风林、李洪磊,收款收据上也没有永胜公司的公章,该二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应由永胜公司��担责任。

一审法院未依法有效送达诉讼材料,导致永胜公司无法参与诉讼。

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哈轴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公告费由哈轴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客户系进入招牌标示为“永胜网业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了有永胜公司哈尔滨轴承宜兴直销处抬头的名片,永胜公司主张于2015年初就搬离了涉案店铺,与武风林不认识,后来经营者没有更换门头,该主张与其二审期间自认从2015年开始与武风林共同承租使用一个店铺做生意的事实相互矛盾,且名片上同时载有永胜公司开户银行、账号及税号,而上述信息均非公开信息,永胜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永胜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无不当。

经查,一审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方式依法向永胜公司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宜兴市永胜网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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