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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津市市琳丰文具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781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津市市琳丰文具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琳丰文具日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知民初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市市琳丰文具日化经营部,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三洲驿街社区刘公桥路怡富花园5号门面。

经营者:王冬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津市市琳丰文具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津市市琳丰文具日化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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