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民初134号 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洋蛮河镇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管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机锻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上湖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梁丰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协公司)与被告中机锻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被告中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陈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协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销毁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图纸;
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现有的全部库存。
2、中机公司在《中国时报》、《中国工商报》、中机公司网页上刊登侵权申明,以消除对百协公司商誉的不良影响;
3、中机公司赔偿百协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4、中机公司赔偿百协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包含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
5、中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百协公司放弃第二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百协公司系名称为“锥阀式主阀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44××××.1)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经调查发现,中机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害百协公司涉案专利权,百协公司为此申请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对中机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予以了公证证据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中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长龙系百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中机公司侵权故意明显,且给百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百协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之诉。
百协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专利证书;
2、专利登记簿副本;
3、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一组证据证明百协公司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
第二组证据 4、(2016)苏苏证经内字第253号公证书;
5、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发票及签收回执单;
6、银行承兑汇票及收据;
7、开票及送货信息确认书;
8、发货单;
9、中机公司官方网页截图1;
第二组证据证明中机公司侵权事实。
第三组证据 10、(2012)安商调确字0001号决定书;
11、中机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12、中机公司股东南通海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3、中机公司官方网页截图2;
14、百协公司相关产品销售发票;
15、中机公司相关产品销售发票;
16、中机公司挖走百协公司近20名骨干的统计材料;
第三组证据证明中机公司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给百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17、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用发票,证明百协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
中机公司答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 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2、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技术,其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接近或一致。
中机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名称为“数控全液压模锻锤的液压装置”实用新型专 利(专利号为ZL20052012××××.9),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技术;
2、(2016)章证民字第484号公证书及其产品液压原理图。
证明百协公司有关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即已公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系现有技术;
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第4卷(2011 年4月第5版),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图形符号属于国家标准中的电磁阀范畴;
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锻压机械液压传动》(1981年 8月第1版),证明锥阀的油路控制等技术属于公知常识;
5、被控侵权产品液压原理图,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技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百协公司证据14未提交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2、百协公司证据16系百协公司单方核实制作的材料,与本案专利侵权诉讼亦无关联,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3、中机公司证据5未有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经南通市海安工商局批准,海安县百协锻锤有限公司由原法定代表人张长龙于2012年7月2日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薛宝荣,企业名称亦于2012年7月30日变更为百协公司,经营范围为金属成形机床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等。
百协公司前身海安县百协锻锤有限公司参与完成的CHK-16KJ智能全液压模锻锤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的苏科鉴字〔2004〕第392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海安县百协锻锤有限公司独立完成的CHK-50KJ智能全液压模锻锤获得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的通科鉴字〔2007〕第28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百协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锥阀式主阀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5月1日获准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2044××××.1,专利权人为百协公司,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诉讼中,百协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锥阀式主阀结构,其特征在于它包含锥阀式主阀阀芯(1)、锥阀式主阀阀套(2),它还包含打击控制阀(3)、锤头(4)、工作缸(5)、蓄能器(6),锥阀式主阀阀套(2)套装在锥阀式主阀阀芯(1)的外侧形成了锥阀,打击控制阀(3)的A口与锥阀的后腔A1连接,锥阀的P腔分别与工作缸(5)的下腔油口、蓄能器(6)连接,锥阀的A腔与工作缸(5)的上腔油口连接,锤头(4)安装在工作缸(5)活塞杆上,打击控制阀(3)的T口与回油端连接,打击控制阀(3)的P口与锥阀的P1腔连接。
专利说明书记载:〔0006〕本实用新型当打击控制阀3处于失电状态下,锥阀后腔A1与P口(高压口)接通,由于面积差所以锥阀式主阀阀芯1处于关闭状态,这时高压油与有杆腔接通;
无杆腔与T口(低压口)接通提起锤头,回程状态,这时P口与A口之间是通过锥面形成可靠密封。
当打击控制阀3得电时,如图打击状态所示锥阀式主阀阀芯1后腔A1与T口(低压口)接通,锥阀打开高压油从P口进入A口进入无杆腔,在锤头自重和高压油作用下实现一次打击。
通过打击控制阀3开启时间来控制锥阀的开启时间从而实现打击能量的自动控制。
另,百协公司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2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诉讼中,中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第332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中机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梁丰收,总经理张长龙,经营范围包含锻压机床的设计、制造、销售等,股东包括南通海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等。
南通海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陈红梅,股东为陈红梅、陈琦,陈红梅系张长龙之妻,陈琦系张长龙、陈红梅之女。
中机公司网站显示中机产品项包括C88K系列程控全液压模锻锤等。
因发现中机公司存在涉嫌侵权行为,百协公司通过苏州银雨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以385000元的价格向中机公司购买C88K-16程控全液压模锻锤一台,双方约定送货地址为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区欧盛大道6号。
2016年1月21日,百协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冬向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申请对中机生产的C88K-16程控全液压模锻锤的收货、拆解、封存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16年1月25日,公证员王某1、公证人员王某2扬同百协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冬至苏州市××区××道东侧挂有“欧盛大道6”门牌的厂房,当日下午17点2分,一辆挂有“苏F×××××”号牌的红色卡车驶入该厂房,后百协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冬、苏伟对前述设备的卸载、拆解、组装、封存等情况予以拍照和摄像,后将封存的前述设备交由王冬自行保管。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为此出具(2016)苏苏证经内字第253号公证书,百协公司支付公证费12000元。
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具体系指C88K-16程控全液压模锻锤的主阀结构,就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比对,本院组织双方分别于2017年5月9日、11月10日至被控侵权产品的存放地南通联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
经勘验比对可见,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主阀阀芯、锥阀式主阀阀套、锤头、工作缸、蓄能器、电磁阀、先导阀、前盖组成,其中电磁阀上标注有A、T、P字母及相应图形示意,锥阀为两位四通阀。
百协公司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电磁阀、先导阀、前盖组成打击控制阀,该三部件组合而成的打击控制阀可以起到打击控制作用,同时指认前盖上的三个油口即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打击控制阀的A、T、P口,并指出了锥阀的A1腔、A腔、P腔(P腔P1腔实为一环形腔体的两面)、T腔设置,并就所指认的前盖的A、T、P口与锥阀A1腔、P1腔、回油端之间的连接关系予以了展示,演示结果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一致,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中机公司提出两点异议认为,其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组成部件作出进一步限定,故应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对此进行解读,被控侵权产品的锥阀为两位四通阀,在百协公司指认的腔体之外还有B腔的存在,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所示的三腔体设置有所不同;
其二,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电磁阀标注有A、T、P字母及相应图形示意,该电磁阀即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打击控制阀,被控侵权产品的打击控制是先通过电磁阀控制先导阀,再通过先导阀加以控制,电磁阀上的A、T、P口与锥阀A1腔、P1腔、回油端之间的油路无法连接或者对连接关系不清楚。
中机公司对其他技术特征的比对无异议。
此外,中机公司依据其举证主张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技术,中机公司庭审陈述ZL20052012××××.9号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反映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油路连接关系,《机械设计手册》第4卷中电磁阀的相关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一致,《锻压机械液压传动》载明了锥阀属于一种老式阀,由此可以推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锥阀式主阀阀芯、阀套的设计应属公知常识,三者综合起来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技术,且百协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前即已制造出相关产品并向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销售。
经查,2009年5月19日,海安县百协锻锤有限公司与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10T模锻锤程控全液压改造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附件。
2013年10月9日,百协公司就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欠付前述合同款项事宜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安开商初字第0296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016年6月6日,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芳向山东省章丘市公证处申请对公司设备拆卸过程进行保全行为公证,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应的主体资料、授权手续及10T模锻锤程控全液压改造合同等资料。
当日上午8点5分许,王洪芳与公证人员张某、孙某、高某1、刘某一起来到位于章丘市刁镇××西××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见到王洪芳所说的其公司所有的CTK250模锻锤设备,该设备铸印有“海安百协”字样及图标。
上午8点28分拆卸人员韩新雷、崔武昌开始拆卸并由张为军对拆卸过程予以拍照,公证员张某、孙某、高某2在拆卸现场,并制作章丘市公证处现场记录一份。
山东省章丘市公证处为此出具(2016)章证民字第484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百协公司系名称为“锥阀式主阀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44××××.1)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就被控侵权产品即C88K-16程控全液压模锻锤中的主阀结构与涉案专利的比对,对双方确认一致的部分本院经核实后予以认定。
关于中机公司就比对提出的两点异议,本院对此认为,其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的是锥阀式主阀结构的主要组成部件及油路连接关系,并未就锥阀腔体的数量作出具体限定,中机公司仅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附图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加以解读系对涉案专利的误读,其依此理解进而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四腔体设置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其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就打击控制阀的技术特征作出进一步表述,但就打击控制阀的A、T、P口与相关腔体及部件的油路连接关系给出了限定,结合专利说明书〔0006〕关于打击控制阀在得电失电两种状态下工作原理的描述,可以确定打击控制阀可以起到打击控制作用。
本案勘验中百协公司根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指出其打击控制阀系由电磁阀、先导阀、前盖三者构成,并就A、T、P口及其与A1腔、P1腔、回油端之间油路连接关系予以演示,百协公司的指认及其演示结果符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油路连接关系的特征描述。
本案中中机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电磁阀即为涉案专利所述的打击控制阀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此外,就中机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但其主张是将其举证的证据加以综合理解进而得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技术,该观点于法不符,且其举证的(2016)章证民字第484号公证书及其产品液压原理图均不能完整反映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故中机公司所提现有技术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金额,在百协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中机公司的侵权获利难以计算以及缺乏相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参照的情形下,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以及百协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对本案的赔偿额予以综合酌定。
一方面,张长龙系百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其从百协公司离职后出任中机公司总经理,且其妻女设立的南通海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亦为中机公司股东,而中机公司经营范围与百协公司亦有重合,由此可以看出中机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另一方面,被控侵权产品即主阀结构系案涉C88K-16程控全液压模锻锤部件之一,中机公司的侵权行为涵盖许诺销售、销售以及制造等多个方面。
此外,百协公司通过苏州银雨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向中机公司购买C88K-16程控全液压模锻锤及后续公证保全支出的相应费用经查证属实,考虑到该些费用亦是百协公司为双方间的多起诉讼的必要合理支出,故在赔偿裁量中亦应适当考虑。
据此,本院依法酌定中机公司赔偿百协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协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二、中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协公司经 济损失20万元;
三、中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协公司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四、驳回百协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中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琪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