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2017)皖01民初465号 原告石家庄得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大郭村南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嘉兴市意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新腾镇兴镇路588号;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石家庄得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意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得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意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 中止诉讼的,写: “本案中止诉讼。
” 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