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知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小时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黄甸镇鸿宇路。
法定代表人:陶文杨。
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小时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被上诉人四川小时候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文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1年5月1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询问,被上诉人四川小时候食品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初2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