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50号 原告:北京微格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郝亚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叶,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慕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丰,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创源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邹建平,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微格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慕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源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邹建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3××××.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北京微格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微格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微格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北京微格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