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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46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6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国际商城D区一层22号,经营者董林岩。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218号(实验小学西侧东起第9-11间),经营者董林岩。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芬,女,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6楼607。

法定代表人:董林柱。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8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丽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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