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879号之一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林岩(原秀峰区谷朵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
经营者:董林岩。
被告: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林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科,系公司经理。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林岩、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2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