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45号 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街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896X6。
法定代表人:韩萤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涟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23号21幢197室。
法定代表人:于万东。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盛空压机配件维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五金机电商城3幢8-9号。
经营者:吴广平。
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涟福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盛空压机配件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涟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涟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国民 审判员 蒋秀华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