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30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RF252C。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铭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晋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志伟,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