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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与安徽省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5民初43号
案件名称陈林与安徽省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林,安徽省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5民初43号原告:陈林,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省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太阳乡金竹坪村大别山山庄度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H。

法定代表人:郑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远,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林诉被告安徽省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林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林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龙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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