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4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欣美厨具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天津国际工业品交易城E19-101号。
经营者:刘建,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深圳市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海富花园2栋3C。
法定代表人:陶贻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万顺乐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鸿展路6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吴惠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欣美厨具经营部、深圳市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万顺乐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徐有芬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