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95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晓光通讯器材经销,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单晓光,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晓光通讯器材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晓光通讯器材经销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已经自行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