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41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立军商贸行,经营场所南阳市光彩大市场**栋***室。
经营者:常立军,男,汉族,1972年6月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立军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立军商贸行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