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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亮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2民初1149号
案件名称赵树亮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树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1149号原告: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KNORR-BREMSEAG)穆塞彻街80号(80,MOOSACHERSTRASSE,D-80809MUNCH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伊尔金·卡拉卡尔(IlkinKarakaya),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青罕第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秘海维,执行董事。

被告: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青罕镇第十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总经理。

被告: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Knorr-Bremse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好景商业中心27楼09室(ROOM09,27/F,HOKINGCOMMERCIALCENTER,2-16FAYUENSTREET,MONGKOK,KOWLOON)。

法定代表人:赵树亮。

被告: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YADONGINDUSTRYLIMITED)01E,10/FCARNIVALCOMMERCIALBUILDING18JAVAROAD,NORTHPOINT,HONGKONG)。

法定代表人:赵树亮。

被告: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东方雅苑10号楼3-5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亮。

被告:赵树亮,男,1983年5月19日生,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冠县。

原告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KNORR-BREMSEAG)(以下简称克诺尔·伯莱姆斯公司)与被告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Knorr-BremseLimited)(以下简称被告三)、被告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被告四)、被告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被告赵树亮(以下简称被告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克诺尔·伯莱姆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库存及其生产工具,并不得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被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等;

2、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请求判令六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汽车零部件杂志》、《中国汽配行业协会-会刊》纸质刊物及中国汽车报网(网址为:http://www.cnautonews.com)网站刊登道歉声明;

4、判令六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诉讼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世界领先的轨道车辆和商用车辆制动系统的制造商。

原告自1985年以来分别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注册国际分类第12类的以下第226502号、第228532号、第4230285号、第4230273号、第14090206号、第19661017号、第G726778号、第G726780号、第G801746号等多个商标,上述商标至今均在有效期内。

经原告调查发现,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刹车片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

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网址、虚假宣传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被告的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毁损。

具体的表现如下:1、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赵圣斌(即被告六赵树亮)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共同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

擅自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原告公司名称、官网网址等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原告证据(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2303号《公证书》、《ProformaInvoice》可知:赵圣斌与第三人黄汝运签订了买卖合同,向第三人销售被控侵权刹车片产品。

赵圣斌在上述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卖方为被告三,并向黄汝运提供被告四的基本账户作为合同收款账户。

同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告一的工作人员表示被告三与被告一为同一家公司,并向黄汝运指明被告一公司悬挂的被告三公司牌匾。

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四向黄汝运提供由被告六签名确认的上述买卖合同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

上述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的产品包装与原告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均一样,同时使用原告官方网址、公司名称等,上述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网站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在产品描述中使用被控侵权“konrr”标识,对原告构成商业侵权。

根据原告提供的(2017)粤广广州第217871号《公证书》可知,被告二的官方网站(http://yongxinbrake.cn/)展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使用带有“knorr”标识的产品描述。

上述网站由被告一注册设立、网站联系方式与被告一的公章持有人均为王春勇。

二被告共同经营管理上述网站,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在被控侵权产品描述中使用侵权“knorr”标识,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

3、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http://truckbrake.en.alibaba.com/)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在产品描述中使用被控侵权“knorr”,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原告证据(2017)粤广广州第217870号《公证书》可知,被告三的阿里巴巴官方网站展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突出使用包括侵权“KNORR-BREMSE”等标识。

上述网站由被告六赵树亮申请注册、被告五作为网站所有者经阿里巴巴官方验证、内容指向被告六为被告三的北京办事处、被告四北京经营地作为被告三及被告五的实际经营地址经阿里巴巴官方验证。

从上述被控侵权网站的公司联系方式进入被告四的官方网站(http://www.landtechchina.com;

http://www.landprem.com)可知,被告四还在上述二个网站中单独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4、被告六赵树亮即赵圣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一与被告二公司经营混同、被告三至五公司经营混同;

上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共同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六被告应对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原告住所地为德国慕尼黑市;

被告一、被告二住所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告三、被告四住所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六户籍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冠县。

虽然被告五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2号3号楼208室,但其实际经营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东方雅苑10号楼3-50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六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东方雅苑10号楼3-501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争议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

本案原告、各被告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侵权行为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院考虑到被告一、被告二住所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告一(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二(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克诺尔·伯莱姆斯公司起诉指控的涉嫌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主体。

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一、被告二的住所地辖区法院继续审理,便于各方当事人诉讼,也便于查清涉案事实及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住所地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本院依职权决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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