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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水土相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水土相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水土相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1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3018450713039XE地址: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常伟。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杨洪娇(实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34052059地址:洛阳高新开发区卓飞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被告:河南水土相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8306KXX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杨厂村2排8号法定代表人:杨保祖。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水土相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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